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十一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协调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工作;
(四)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交由有关部门查处,为受害者提供或者寻求法律帮助;
(五)对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有权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制度,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可向主管机关和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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