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