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三十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三十条 对有违法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不宜留在原校学习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学习。家长应当支持,不得阻拦。
工读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管理教育,对接近就业年龄的学生,根据社会需要,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工读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
工读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管理教育,对接近就业年龄的学生,根据社会需要,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工读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