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