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营业性舞厅、歌厅等场所,应当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其进入。
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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