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十六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不得使其中途退学。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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