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六十七条 对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减轻未成年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伤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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