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九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九条 市和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律师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委员会的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