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六十一条 对判决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其他违法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和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