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师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