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