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九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同,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