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0-09-22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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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第二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 第三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人数和妇女成员所担任的职... 第四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导选举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 第七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成立负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机构,组织领导下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 第九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 第十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

第三章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第十二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章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 第十三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章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 第十四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章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第十四条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 第十五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章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第十五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候选人提名会议,投... 第十七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七条 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 第十八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八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不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前款规定以... 第十九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介绍候选人情况,... 第二十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照获得提名票数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投票办法,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三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四条 选举现场应当设立代书处。 投票时,村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书人代写。代书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五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具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委托投票手...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弃...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七条 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核实参加选举的人数;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立即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九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 第三十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条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当在十五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公共财物、集体财务账目、债权债...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罢免、辞职、职务终止等原因出现缺额,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下列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辖区范围内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