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九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介绍候选人情况,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