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二十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照获得提名票数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