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八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八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不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客观上不能履行村民委员会成员职责的村民,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客观上不能履行村民委员会成员职责的村民,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