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候选人提名会议,投票产生候选人。提名会议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数应当分别多于应选名额一至二人,按照获得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每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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