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七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七条 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