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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