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罢免、辞职、职务终止等原因出现缺额,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结果当日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补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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