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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