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表决结果当日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罢免未获通过的,届期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再核查处理,但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