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三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因行动困难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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