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四条 选举现场应当设立代书处。
投票时,村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书人代写。代书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任何人不得强制村民委托代书人填写选票。
村民及代书人填写选票,其他人不得围观和干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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