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五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具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委托投票手续应当在投票选举日前办理。
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和投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并在发票时查验委托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