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七条 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核实参加选举的人数;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立即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