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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