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