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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