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人数和妇女成员所担任的职位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