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