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