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