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组织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确定并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宣传介绍候选人;
(六)确定并公告选举日期、投票方式、投票地点和投票时间;
(七)主持选举大会,组织选举投票、公开计票,认定疑难选票,确认选举效力,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八)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申诉;
(九)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办理其他选举工作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完成村民委员会工作交接之日止。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组织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确定并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宣传介绍候选人;
(六)确定并公告选举日期、投票方式、投票地点和投票时间;
(七)主持选举大会,组织选举投票、公开计票,认定疑难选票,确认选举效力,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八)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申诉;
(九)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办理其他选举工作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完成村民委员会工作交接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