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成立负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机构,组织领导下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部署选举工作,动员村民依法参加选举,协助确认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资格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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