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八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挖砂、取土、筑坟、堆物堆料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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