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由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经批准将林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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