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造成林木损害的,由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