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由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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