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越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