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其完成更新造林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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