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移植林木的,由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情节严重的,按照滥伐林木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