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