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城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受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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