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城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受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