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