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边远山区为土葬改革区以外,其他地区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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