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边远山区为土葬改革区以外,其他地区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