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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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节约用地,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第二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三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规划国...
第四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方针。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边远山区为土葬改革区以外,其他地区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第六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六条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七条 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深葬。
第八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八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火化。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
第十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十条 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本市内火葬场火化,禁止运往外地。
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
第十一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十一条 火葬地区内遗体的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馆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死者单位或者...
第三章 殡仪活动管理
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
第十六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 第十六条 倡导以深埋、播撒、存放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置骨灰;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
第十七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 第十七条 为公民提供骨灰安置的设施,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规划、设置。
农村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为本乡、镇村...
第十八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
远郊乡、镇、村建立为本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应当报区民政局批准;市...
第十九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
禁止在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河湖(...
第二十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 第二十条 在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者不得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墓应当凭火化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出租墓穴和骨灰格位;禁止出租寿穴。
承租人不得转让墓穴和骨灰格位。...
第五章 丧葬用品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部...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不实行火化,或者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的,由民政...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放行未获外运批准的遗体的,由民政部门对擅自放行的遗体存放单位处以500元以上...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殡仪活动中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
第三十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殡仪服务人员不按规定履行服务职责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刁难死者家...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寿穴或者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棺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棺木以及违法所...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工商行政、物价、规划国土、卫生计生、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