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