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殡仪服务人员不按规定履行服务职责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刁难死者家属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索要、收受的财物,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