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